第三者
中国把婚外恋对象称为第三者,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事情,这之前,为数不多的婚外恋被人很难听地斥为“乱搞男女关系”。在中国这样一个道德至上的国度里,婚外情是绝对被否定并禁止的,当事人因此总有一种偷鸡摸狗的犯罪感。20世纪80年代,社会日益开放,入们的婚恋观念也不像从前那样保守。当人们更进一步地明确了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及其合理性依据这一观念时,第三者便慢慢多了起来。他(她)们通常不是采取“打进去”而是采用“拉出来”的办法来与原配分享爱人的权利。但婚姻总是排他的,因而第三者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临时性身份”,要么取而代之,要么另谋出路,永远的第三者似乎并不多见。
第三者刚一露头的时候,的确是一条人们争相传播的新闻,并且成了许多报刊电台中“道德法庭”上的重点审判对象。但到了20世纪90年代以后,人们都不太喜欢提起第三者这个词了。这倒不是说第三者越来越少了,而是更多的人觉得这个词所包含着的道德评判的武断倾向过于明显,所以,第三者在名称上也逐渐与国际接轨,叫作“情人”了。在越来越多的人觉得“外遇是一种可以宽恕的罪”的情况下,把第三者送上道德法庭之类的呼吁已很少见诸报端,甚至有人认为婚姻生活也像国际事务一样,三足鼎立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格局。但尽管如此,婚姻关系中的三方都永远不可能像人们处理国际问题一样,来一个心平气和的“三方会谈”,因为“第三者”总是不便公开亮相的。从1996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委托民政部牵头修改婚姻法开始,有关新婚姻法的种种传说和讨论便没有停止过,有人说以后的婚姻法将对“第三者”进行惩罚了,甚至还有人说将重新设立“通奸罪”等。究竟应该对“第三者”睁几只眼,相信新婚姻法会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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